五大连池市博物馆博物馆理事会章程
(2021年修订版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为规范本馆的行为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,根据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馆的名称是五大连池市博物馆,地址是五大连池市滨水新区1号。
第三条本馆的隶属于黑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(注:原隶属于中共五大连池市市委宣传部,2019年机构改革后现隶属于市文广旅局)。
第四条五大连池市博物馆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,其宗旨是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;弘扬讲责任、讲奉献的知青精神;办好陈列展览、服务民众、服务社会。
第五条五大连池市博物馆的业务范围是:负责收集历史文献、文物;研究并展示历史文化;做好文物、历史资料的研究与保护工作。
第二章 理事会
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和职责
第六条理事会是本馆的决策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。
第七条本馆理事会成员20名,采用委派或推选方式产生,由举办单位履行任免程序,其来源与名额、产生方式为:
(一)社会公众代表10名,包括高校、专家、观众代表等,由举办单位推选;
(二)本馆代表8名,其中馆长1名,为执行理事,其余7名由本馆推选产生。
第八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责:
(一)确定本馆的使命、宗旨,并保障其实现;
(二)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,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;
(三)拟定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;
(四)审议和批准本馆的财务预决算;
(五)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;
(六)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,争取政府、社会对本馆事业的支持;
(七)负责筹措本馆事业发展资金;
(八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九)本届理事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,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。
第九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。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,应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。
第十条第一届理事会由举办单位及本馆共同组织;理事会换届改选时,由举办单位、本届理事会、本馆共同组织,按程序选举新一届理事。
第二节 理事
第十一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。每届任期五年,任期届满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。
第十二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,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;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、通讯等相关补贴,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。
第十三条理事任职资格:
(一)热心社会公益,热爱文博事业,能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;
(二)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,能客观、独立表达意见;
(三)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、无违法犯罪、失信记录,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四)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。
第十四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享有发言权、提议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;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认真履行职责;
(二)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,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;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,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(四)遵守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六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(一)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;
(二)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;
(三)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作;
(四)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。
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。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。
第十八条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(一)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(三)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、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;
(四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;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九条新提名的增补理事,需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;增补理事需按理事的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实施。
第三节 理事长
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、秘书长一名。
第二十一条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,支持本馆实现各项发展目标;
(二)确定理事会的议题,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;
(三)督促、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;
(四)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;
(五)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举办单位提名,理事会任免,行使以下职权:
(一)受理事会委托,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;
(二)受理事长委托,完成相关工作;
(三)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责时,由秘书长代行其职责。
第四节理事会会议
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,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。
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认为必要时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,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,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。
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。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。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,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。
重大事项如下:
(一)拟定及修订本馆章程;
(二)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;
(三)审议本馆重大财务事项;
(四)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;
(五)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;
(六)任免由举办单位提名的馆长、副馆长;
(七)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。
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(一)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、列席人员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(二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(四)参会理事的发言要点;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第二十九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单位章程规定,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第三章管理层
第三十条本馆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,向理事会负责,由馆长、副馆长组成,实行馆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一条 馆长、副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。
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,接受理事会的监督;
(二)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,组织开展业务活动,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;
(三)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;
(四)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、岗位晋升、人员管理、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、薪酬发放等工作;
(五)做好文物安全工作、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;
(六)根据工作需要提议设立发展规划、薪酬与考核、展览陈列、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。
第三十三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馆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、人事、财务、资产、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;
(二)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;
(三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四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。馆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。
第三十五条本馆中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参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执行。
第四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三十六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第三十七条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第三十八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,依法接受税务、会计、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。
第三十九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条 理事会换届和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第五章 信息披露
第四十一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善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(一)本馆章程、理事会成员名单;
(二)本馆组织结构、人员招聘等信息;
(三)重大活动和涉及职工、公众利益的事项;
(四)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相关事项。
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。
第四十三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等政府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。
第七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六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修改章程: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;
(二)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;
(三)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第四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,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第八章附则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。
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的规定为准。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,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刊载内容为准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馆理事会。